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发布《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不断完善便捷、高效、规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程序,省知识产权局对《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黑知规〔2021〕2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经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省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两个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电子商务领域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八条 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省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条 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对与省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
第十二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