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规〔2023〕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开展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上报、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开发企业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包括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建设与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一)企业自行申报;
(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三)市、区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四)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十条 基础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本条规定采集:
(一)市、区住建部门在对开发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信用信息,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人防、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由相关部门及机构直接提供。采集后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三)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供的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依据,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核查后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四)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开发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因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实后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股东为本市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与其股东的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该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股东的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