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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机构: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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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3〕20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长沙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条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二)建筑物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或建筑物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三)受灾户30户以上的农村团寨火灾事故。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第四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经本级人民政府初步审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本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事故批复后,应当将火灾事故批复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应急、消防救援、公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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