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孔凡萍
2023年6月28日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设置场所管理单位有权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制水设备设置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