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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3)

颁布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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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

(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市、县(区)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持续完善“全程网办”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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