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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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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号)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教育、邮政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以及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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