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重点事项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同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职责分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机制,纳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和专业应用开放,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实时动态感知、科学高效研判、快速响应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支持技术含量高、安全效用强、应用场景广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