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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赤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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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2月23日经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3年2月23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租赁、维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第四条 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车规范停放和消防安全责任;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道路通行、车辆道路停放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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