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23年3月1日由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3月1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形式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文明卫生城镇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属地管理、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保障机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和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
(二)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备案审查工作;
(三)征集、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四)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受理物业服务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由有关执法部门定期进入住宅小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受理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监督管理装修过程中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影响环境卫生、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妨碍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