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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修改)

颁布机构: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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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修改)


  (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审批。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乡规划、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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