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2023修正)
(2016年12月19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7月31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火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公安机关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