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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颁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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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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