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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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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2023年6月5日)


  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印刷企业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泥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向海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8、四川省雅安市某索道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江苏省苏州市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荣成市张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排放温室气体 安全隐患 系统整治
  【要旨】
  针对运输槽车擅自将气化天然气(以下简称BOG)排放至大气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公共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输槽车内残留的气化天然气规范回收处置,有效降低特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BOG的主要成分甲烷是重要的优质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也是温室气体之一。2018年,陕西省志丹县两家企业开始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天然气运输槽车将液化天然气运到目的地卸车后至再次充装前,槽车罐体内残留有因液化天然气相平衡或受热蒸发产生BOG,且罐体内气压值超过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时罐体气压0.15-0.2MPaG技术要求的2倍以上。部分天然气运输槽车司机为节省在回收站排队等待释压时间,在到达液化天然气装卸站之前擅自打开罐体泄压阀门,释放BOG,降低罐体气压。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的规定。经专家估算,仅2021年,在志丹县因液化天然气装车释放的BOG约为3668吨,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量;且甲烷遇明火易引发爆炸,威胁过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3月,志丹县人大代表反映县城内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环境等问题。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3月24日决定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书证材料、委托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3日,志丹县院组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志丹县公安局、志丹县应急管理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代表召开磋商会,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会后,上述4家行政机关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乱排乱放BOG整治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明确全面落实液化天然气生产、运输、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强调发挥BOG回收企业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履职监管下,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关于禁止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私自排放BOG的协议》,严格执行运输车辆二次装车前必须持有BOG回收企业出具的卸压证明的规定。志丹县BOG回收企业通过增加1倍的泄压端口,对罐体残留BOG实行有偿回收等措施,引导、鼓励液化天然气槽车到站泄压。
  整改后,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排放BOG行为开展突击检查,将在高速路口记录的液化天然气槽车压力表数值与BOG回收记录进行比对,未发现偷排现象。2022年7月12日,行政机关会同有关专家对BOG回收企业进行调研发现,2022年5至6月进入志丹县BOG回收企业的液化天然气槽车数量以及回收的BOG气体同比均增加9倍以上。
  2022年10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反映的问题,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赴辖区8个县区就BOG回收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报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延安市委。2023年3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将BOG回收问题作为一项监督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治理。
  【典型意义】
  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擅自排放BOG,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还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诉前磋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多元共治、同题共答,推动企业主体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引导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到站规范泄压,实现运输槽车残留天然气回收利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以检察履职推进减排降碳,助力绿色发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印刷企业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挥发性有机物 行业整治 “回头看”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某一行业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同类问题开展全面调查,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治,制止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实现相关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
  【基本案情】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具有光化学活性,管控不力易造成区域性温室气体污染。密云区十里堡镇是印刷企业集中区域,存在VOCs治理设施不达标问题,该镇印刷企业中有3家企业仅单一使用低效的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有5家企业生产场所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外的可挥发碳氢化合物,属于VOCs的一种)浓度超标。相关印刷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检察履职情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密云区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相关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3月2日立案。调查期间,密云区院及时开展实地调查,走访企业10余家,并与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收集周边居民意见建议,对印刷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开展沟通座谈,了解印刷企业VOCs治理设施简单低效及排放超标的现状、问题原因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履职情况。
  2021年3月22日,密云区院向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印刷企业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查处,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制定了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整治方案,对辖区内的70家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委托北京市环境科学院对全区印刷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对5家企业拆除印刷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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