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杜绝报废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及其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废弃治理、重要零部件处置利用、污染防治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以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进一步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报废机动车有关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六条 安装有车用气瓶的机动车报废时,车用气瓶一同报废。
第七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