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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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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会堂;

(四)床位总数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床位总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三级甲等医院;

(六)单个厂房(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同一时间用工人数100人以上,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八)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中的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十)包括三条以上换乘轨道线路的车站,与铁路、机场等交通工具接驳的轨道车站;

(十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寄递企业;

(十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三)市级以上广播影视中心、电信枢纽中心、数据信息中心;

(十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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