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国有企业合规 投资并购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English
颁布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国资委2023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

  2023年4月26日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第三条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发展。中央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中央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三)坚持债券全流程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