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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3)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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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6日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社区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的机构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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