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一)设立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的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省内现有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项目以及化工试验项目除外)。化工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此数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度。
(二)强化转移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化工园区及其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转移项目(包括工艺技术、主要管理团队为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承接条件。承接转移项目前,要对其产业政策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管理团队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评估报告,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三)严控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改、扩建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禁止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项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重氮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