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管企业: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2017年印发)自实施以来,对加强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落实我委有关授权放权事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运作情况,我委研究修订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2021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市国资委
2021年3月16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包括:
(一)市国资委、企业持有的股权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起市属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或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本办法不适用国有参股企业所持有的产权变动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减少的行为。
第四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以及国有创投企业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变动,国家、深圳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变动。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资委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制度;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议直管企业控股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直管企业对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决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批准;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五)履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方或拟增资扩股企业(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比较分析形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