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国有企业合规 投资并购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鼓励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作为,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合规经营投资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畴。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改革创新,提出符合本企业、本行业的改革思路和举措,营造敢于创新、适于创新的环境氛围。对企业在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

  (五)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推动区域性(深圳)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及“双百行动”等任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以及无正当理由未能实现改革预期目标的。

  (二)未建立健全改革领导体制机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改革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改革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等。

  (三)未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对待改革发展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等。

  (四)未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权责边界不清,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

  (五)对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依规作出的改革发展重大部署安排,不按要求执行、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等。

  第七条 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有关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四)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五)对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拖延整改、拒绝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或授意、指使、串通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虚报、瞒报采购标的物采购价格,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服务,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进行违规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等。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改变招标方式,以及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招投标等。

  (三)未按规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载体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

  (四)未按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五)违反规定分包,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

  (六)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或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七)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八)未按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签订有关合同或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九)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设计内容、调整项目实施内容,以及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