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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财务会计 国有企业合规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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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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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选优配齐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的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确因工作需要,企业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企业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企业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总审计师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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