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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国有企业合规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颁布机构: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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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企业资产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落实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作为委托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直管企业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三)依照规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权限,相应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对企业资产评估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

  (六)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依照规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权限,相应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对所属企业开展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经济行为类型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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