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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颁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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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部分内容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9.9.16)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证明用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设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

  (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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