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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权益保障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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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9日


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六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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