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优势再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依法避让自然保护地。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市场主体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延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发挥投融资功能,弥补市场主体投入不足,投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勘查现场,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后续铁路、公路、航道、水利、供电、供水、输油、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