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建立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19〕193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用水定额是指即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等所需要的用水量。
用水额度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的用水定额和定额基数计算依据(如吨或平方米或人或床等)的数量相乘积的结果,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和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在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内核定的用水量。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额度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具体实施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额度的核定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在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用水额度考核,提出调整用水额度申请,并缴纳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分为一般用水户和基建用水户两类。
一般用水户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水额度部分按照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基建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基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