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安办〔2023〕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办〔2022〕10号)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批复结案后,事故发生地政府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逐项对照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问责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