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