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3年1月19日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规划资源、交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依法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 (行业自律)
本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三)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诚信建设;
(五)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智慧电梯平台)
本市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平台,完善上海智慧电梯码,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强化电梯安全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实现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的识别、分析、预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八条 (先进技术应用)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研发有利于提高电梯安全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范畴,增强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者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
第十条 (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选型配置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电梯井道、机房、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参数等,应当符合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配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在配置电梯(杂物电梯除外)时,应当满足通信配套的相关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通信网络覆盖。鼓励在用电梯实现轿厢通信网络覆盖。
第十二条 (电梯生产质量要求)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三条 (电梯出厂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的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出厂的电梯整机和主要部件与型式试验证书保持一致;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