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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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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规〔202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与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省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享受国家、省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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