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2月7日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厨余垃圾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壳)、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厨余垃圾的管理实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收统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