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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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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2023年2月9日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供水节水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确保安全、节水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节水保障、协调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供水节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节水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指导工作。
  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宣传教育、知识普及,增强全民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和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违法供水以及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在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表彰、奖励等形式予以鼓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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