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考核评价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金融工作、机关事务、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