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幸福河湖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或者湖长(以下统称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投入。
第六条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河湖保护作出行为规范,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保护河湖的自觉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以多种方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河湖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