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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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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2023年2月2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海湾保护,建设美丽宜居生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海湾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内海湾,包括内海湾海域及其两侧控制区域,军事管理区域除外。
  内海湾海域,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南垂直线为界,西以汕头市金平区与揭阳市行政界线及西南延伸线为界,南、北临现状岸线的水域。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是指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的区域,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紧邻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至第二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红树林、风景名胜区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划定工作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内海湾保护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海湾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内海湾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内海湾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内海湾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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