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第四条 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机构)承担。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立并组织维护全市统一的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天津市道路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等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件号(备案号)、发证机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从业人员名册、营运车辆名册等。
第九条 经营者失信行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经营者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经营者违反交通运输领域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做出的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营者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