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