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2修改)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