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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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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5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含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厨垃圾(含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含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油漆和溶剂、矿物油、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第二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村(居)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并协助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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