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示及管理。
第三条 【公示主体】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条 【适用原则】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平台】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
第六条 【公示内容】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