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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公共信息利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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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11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加快公共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改善、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文旅、体育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根据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自治区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

(三)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四)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五)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是自治区数字化发展过程中提供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计算等服务的基础平台。

(六)基础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信息,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信息资源库,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

(七)主题库,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信息资源库,包括医疗、生态、教育、文化等信息资源库。

(八)专题库,一般指某个业务领域在某特定时期为实现专项业务目标组织起来的信息资源库。

(九)一数一源一标准,是指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构,该法定采集机构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每一条基础数据进行贯标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应用与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原则上都应满足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有序流通和共享。

(二)需求导向,创新发展。政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履行职责或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及时响应并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数据,满足业务运转和创新需求。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开放等工作,统筹建设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共享体系和公共数据开放体系等。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坚持数字化发展与数据安全并重的理念,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采取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五)兵地一体,融合共享。按照“兵地一盘棋”的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有效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为跨区域业务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行使公共数据采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视为本部门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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