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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扬尘污染防治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鹤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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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1月26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等,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保意识,自觉践行低碳、绿色、节俭的生活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条 编制、修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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