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4日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1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公共场所和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物料运输堆存、石材木料作业、采砂取土、农业机械作业等人为活动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责任约束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黄河河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作为管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系统性国土绿化工程,采取林草植被为主体的生态系统修复、扩大水域面积等措施,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市、沿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