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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东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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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7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9日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高效便民、科学引导、绿色出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当时道路条件,在委托下放事权清单权限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与人行道共板的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现有道路与人行道共板非机动车道的划设,对影响市容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加强便利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做好废旧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生产者、销售者名下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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