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致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六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法律审核不到位;超越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七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违规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以及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四)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五)投资参股后未按规定行使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