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国资委
2021年5月10日
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信用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资金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开展的资金账户及存放、资金筹集、资金信用输出、对外捐赠等各类资金信用管理活动。
金融、类金融、上市公司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战略引领、价值导向、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将重大资金信用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建立重大事项可追溯档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行为。开展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情况分析、评价和检查等活动。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资金信用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细化和明确资金信用管理重大金额的标准、资金存放方式的分类、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选聘、风险预警、资金信用输出授信以及负面清单、决策执行监督主体和相关工作流程等,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年末对年度资金信用管理开展情况、主要风险及治理进行分析和研判,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第七条 企业应明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