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2号)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分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执法监督。
地(市)、县(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监督管理和通信安全防护工作,拟定通信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