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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机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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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0日

  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相关要求应当由上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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