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具体所在地址,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同地点的场所。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或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申请人依规定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或提交住所(经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