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22修订)
(2017年12月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2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2022年12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全域内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确......